網路上罵人一定構成公然侮辱嗎?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讀
公然侮辱罪案(一)要求回到表意脈絡、名譽影響與言論價值,不能只憑一個詞語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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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然侮辱罪案(一)要求回到表意脈絡、名譽影響與言論價值,不能只憑一個詞語判斷。
本案關注一律限制可能造成個案過苛的問題,沒有建立「分居幾年一定能離婚」的簡化公式。
健保資料庫案沒有一概禁止研究利用,而是要求法律依據、監督、防護與目的外利用的控制機制。
強制道歉案(二)變更了釋字656號的一部分見解。理解強迫表達歉意,與其他名譽救濟的區別。
釋字791號處理的是刑事處罰的憲法界線,不能直接替代離婚、財產或民事責任的個別判斷。
釋字785號同時處理公務人員的訴訟救濟、特殊勤務的休息保障及超時服勤評價,不宜直接套用一般勞工算法。
釋字748號從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出發,改變了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;具體登記與跨境問題仍須核對現行規定。
公共場所也可能有合理不受侵擾的期待。釋字689號如何平衡跟追限制與新聞採訪自由?
從身分證指紋蒐集案,理解資訊隱私為何不只是保密,也包含知悉、選擇與控制資料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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