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USDT收款也要說清交易:新北114金訴613詐欺案

虛擬資產轉帳紀錄存在,不代表交易一定合法;有業務往來的說法,也需要具體憑據。新北地院114金訴613同時出現有罪與無罪部分,本篇從金流、商業文件和逐筆比對出發,說明如何準備諮詢資料而不過度推論。

適用地區: 台灣

收到幣與收到合法收入不是同一件事

一筆USDT可能被稱為廣告費、投資款或其他商業付款,但名稱只是起點,還要看實際委託、服務、對話與資金。新北地院這件案件,涉及被告主張業務收款,法院卻依全案資料作不同判斷。它提醒讀者,不應只憑「鏈上可以查」便認為交易背景已被證明。

該審級有分別判斷

2025年判決對多筆相關行為論以加重詐欺等罪,定應執行二年六月,另有被訴部分無罪。法院檢視錢包流向、對話及業務說明。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官方資料。未核得全部後續裁判,不能把這個結果寫成已確定。

被害人資料應逐筆可對照

整理交易時,列日期、幣種、數量、使用網路、來源錢包、目標地址與交易雜湊值,另保留交易所可取得的紀錄。把實際轉帳與對方展示的獲利數字分開,畫面上的餘額不等於已能提領的資產。聊天紀錄要能看出誰在何時指定哪個地址,避免只有一張沒有前後文的錢包截圖。

若自己被指涉及收轉資產,應將真實業務資料另外整理,包括委託內容、交付成果、定價、客戶身分核實經過及付款約定。交易紀錄和合約對不上時,誠實標明差異與缺件,不要事後製作看似當時存在的文件。不要向任何諮詢平台或自稱協助者提供助記詞、私鑰或可控制資產的驗證資訊;這類秘密不屬於公開說明金流的必要材料。

分筆查證比一個總標籤重要

同一被告有部分有罪、部分無罪,不代表所有相似轉帳都會有同一結果。對地址的連結、控制方式、主觀認識及證明程度,都應依個別款項處理。被害人的返還或賠償問題,也不能只由刑期推算。適用罪名與法律版本須依行為時間確認,不能直接套用判決中的舊新法比較。

把技術資料轉成可閱讀的問題

可先請律師說明哪些交易與指控相連、需要誰協助解讀紀錄,以及商業文件能證明什麼。LegalPath可用於瀏覽公開案例與律師資料,幫助初步了解案件領域;資產追查、刑責與追償仍需要正式證據和個別分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