走在公共場所,就沒有隱私嗎?釋字689號的跟追界線
公共場所也可能有合理不受侵擾的期待。釋字689號如何平衡跟追限制與新聞採訪自由?
「在外面被看見」與「必須容忍持續跟追」不是同一件事。爭議的核心常在跟追目的、方式及對人的影響。
適用地區:台灣。裁判:釋字第689號。公布日期:2011 年 7 月 29 日。
案件與裁判重點
本案檢驗社會秩序維護法對無正當理由、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行為的規範。大法官認為,規定保護行動自由、身體與公共場域中合理的不受侵擾期待;具有公益新聞價值、方式可被合理容忍的採訪,則可能具有正當理由。
適用邊界
解釋沒有把所有拍照都變成違法,也沒有給採訪者無限制跟拍的許可。是否另涉及跟蹤騷擾、威脅或個資規範,要依當前法律與具體行為分析,不能只靠這則舊解釋下結論。
諮詢前可以整理什麼
- 依日期、地點與持續時間,記錄具體行為及生活受到的影響。
- 保留自己合法取得的訊息、影像、相關通知與證人資訊。
- 若有安全疑慮,優先尋求當地即時協助,不為取得勸阻證據而自行與對方衝突。
可以詢問律師的問題
- 行為是偶然拍攝、持續跟追,還是伴隨其他威脅?
- 對方所稱的採訪目的,與實際方式有什麼關係?
- 目前應優先處理安全、保全資料,還是評估其他救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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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來源
來源核對日期: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本文為公開裁判閱讀筆記,不是對個案的法律意見;現行法制、後續裁判、請求與期限,仍須依具體事實另行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