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一有責配偶就永遠不能請求離婚嗎?112年憲判字第4號解讀
本案關注一律限制可能造成個案過苛的問題,沒有建立「分居幾年一定能離婚」的簡化公式。
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,與造成破裂的責任如何分配,是需要分別釐清的問題。單靠分居時間,通常還不足以描述完整案件。
適用地區:台灣。裁判:112年憲判字第4號【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】。公布日期:2023 年 3 月 24 日。
案件與裁判重點
本案認為,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非違憲,但不分重大事由經過或持續多久,一律剝奪其請求機會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時,保障不足,要求修法並指示逾期未修法時依判決意旨裁判。
適用邊界
判決沒有宣布有責配偶一律能離婚,也沒有設置對所有人適用的固定分居年限。2023年判決所定期間已涉及後續發展,具體請求必須核對現行條文及後續裁判,不能把當時的修法命令直接當成今天的操作規則。
諮詢前可以整理什麼
- 整理同居、分居、溝通、調解及先前訴訟的時間線。
- 分開列明婚姻現況、各方爭執事實,以及子女和財產安排。
- 保留自己合法持有的資料,不用單一衝突片段替代長期關係的完整描述。
可以詢問律師的問題
- 目前主張的離婚依據及責任爭點,具體是什麼?
- 哪些長期事實與可能過苛的情況需要證據支持?
- 若已經有程序或判決,還有哪些現行救濟與期限需要核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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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來源
來源核對日期: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本文為公開裁判閱讀筆記,不是對個案的法律意見;現行法制、後續裁判、請求與期限,仍須依具體事實另行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