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譽受損,可以要求法院命對方道歉嗎?111年憲判字第2號解讀
強制道歉案(二)變更了釋字656號的一部分見解。理解強迫表達歉意,與其他名譽救濟的區別。
「我想恢復名譽」與「要求對方說出指定的歉意」可能通向不同的法律問題。先說明自己真正希望達到的效果,有助於討論救濟。
適用地區:台灣。裁判:111年憲判字第2號【強制道歉案(二)】。公布日期:2022 年 2 月 25 日。
案件與裁判重點
本案認為,民法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,不應包括法院以判決強制加害人道歉;在這個範圍內,變更釋字656號解釋。判決著重言論與思想自由,並就原因案件的再審及既有執行效果作出特別處理。
適用邊界
法院不能強制道歉,不等於名譽侵害沒有其他救濟,也不表示雙方不能自願協商澄清或道歉。判決對原因案件的再審安排,亦不能當作所有讀者現在都能直接使用的通用期限。
諮詢前可以整理什麼
- 保留原始發文、發表日期、可見範圍及完整前後文。
- 記錄是否已更正、刪除、轉載,以及自己受到的具體影響。
- 將希望更正的事實,與希望對方表達的情緒或態度分開列出。
可以詢問律師的問題
- 爭議屬於事實陳述、評論,還是其他表達?
- 除了道歉,哪些具體處理可能更接近恢復名譽的目標?
- 若已有判決或協議,現在處理的是原始責任還是文件的效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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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來源
來源核對日期: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本文為公開裁判閱讀筆記,不是對個案的法律意見;現行法制、後續裁判、請求與期限,仍須依具體事實另行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