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后被说“本身体质不好”,就应少赔吗?指导案例24号解读

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与其是否存在过错应分开判断。指导案例24号帮助理解损伤原因、鉴定意见和责任减轻的区别。

适用地区: 中国大陆

事故理赔中,鉴定材料写到个人体质或既往状况,不等于已经确认受害人应该为事故承担责任。

适用地区:中国大陆。案例标识: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。

案件与裁判要点

指导案例24号中,无过错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影响了损害后果。二审纠正了据此减轻赔偿的处理,强调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,不属于在受害人无过错时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。

这则案例能说明什么,不能说明什么

应区分“受害人有无过错”“事故是否造成该损伤”与“哪些损失可以证明”三个问题。本案并未取消因果关系和损失证明的审查,也不能由此得出任何疾病、费用都应由事故方承担的结论。

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

  • 按时间整理事故记录、首次就医、后续治疗与症状变化。
  • 保留责任认定、病历、影像、鉴定意见以及理赔往来。
  • 制作费用清单,注明对应治疗事项及支付凭证,不自行删改原始病历。

可以带给律师的问题

  1. 对方是在争论事故责任、医疗因果关系,还是仅援引体质因素?
  2. 鉴定中的参与度意见与法律责任判断应如何区分?
  3. 哪些费用与事故关联仍需补充说明或专业证据?

如需进一步沟通,可在 LegalPath App 浏览已公开的案例和律师资料,先核对律师的地区与领域,再决定是否联系。了解 App 的使用方式。

官方来源

来源核对日期: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本文是公开裁判阅读笔记,不是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;现行规则、后续裁判、请求与期限须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