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过房后换一家中介成交,算不算“跳单”?指导案例1号解读

同一套房由多家中介公开挂牌时,换中介不当然构成违约。关键在于房源信息的取得途径和实际利用情况。

适用地区: 中国大陆

房源相同,不等于每次成交都必须经过最先带看的中介。真正值得整理的,是哪家中介提供了什么信息,又是谁促成了交易。

适用地区:中国大陆。案例标识: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。

案件与裁判要点

指导案例1号涉及购房人与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纠纷。涉案房屋并非独家挂牌,买方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房源,并经另一中介成交。二审未支持原中介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。法院区分了利用原中介信息绕开服务,与通过独立渠道选择其他中介这两种情形。

这则案例能说明什么,不能说明什么

这个结果不能理解成禁止“跳单”的条款都无效,也不能理解成只要最后换一家中介签约就不会违约。是否实际利用了先前提供的信息、是否存在独家安排、各方服务做到了哪一步,都要回到证据中判断。本案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;如今的合同争议还需核对现行规则。

咨询前可整理的材料

  • 按日期列出首次看到房源、每次带看、议价和签约的渠道。
  • 保存中介协议、带看确认书、挂牌页面、报价及聊天原件。
  • 区分“我早就知道这套房”与可以证明独立来源的材料,不事后补造记录。

可以带给律师的问题

  1. 多家公开挂牌的证据,能否说明我没有利用原中介的交易机会?
  2. 协议对佣金、独家服务和违约责任分别如何约定?
  3. 目前对方是在催款、准备起诉,还是已经送达法院文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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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来源

来源核对日期:2026 年 10 月 19 日。本文是公开裁判阅读笔记,不是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;现行规则、后续裁判、请求与期限须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。